1982年邓颖超先后写了两份遗嘱,将自己的后事和遗物作了安排,彰显了共产党人的革命本色和高风亮节。第一份遗嘱写于1982年6月17日,是在1978年7月1日写给党中央的一封信的基础上重抄并作了补充。遗嘱在邓颖超逝世后,于1992年7月12日在人民日报全文公布。主要内容为:
1.遗体解剖后火化;
2.骨灰不保留撒掉;
3.不搞遗体告别;
4.不开追悼会;
5.所住房舍及原同周恩来共住房舍为全民所有,交公使用,不搞故居和纪念;
6.对周恩来的亲属,侄儿女辈,勿以因周恩来的关系或以对周恩来的感情出发,不依据组织原则和纪律给予照顾安排;
7.公布以上要求,作为其已逝世的消息。
邓颖超认为,“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,所做的工作和职务也都是党和人民决定的”,她以自己“从未以我的关系提出任何要求和照顾”的远房侄子为例,特意在遗嘱中提及要正确对待自己和周恩来的后辈及亲属,以端正党风;并表示“这是周恩来同志生前一贯执行的”,也是她“坚决支持的”。
此外,作为一位唯物主义者,邓颖超面对生死也非常豁达,为了不给组织添麻烦,她要求自己的后事从简,反对大办丧事和在家吊唁。第二份遗嘱写于1982年11月5日,她委托身边工作人员组成小组,负责处理她的遗物。主要内容有:
1.在其患病无救时不采取抢救;
2.未用完的工资,全部交党费;
3.和周恩来共住的房子交公处理;
4.中办发周恩来的大字理论和历史书籍,退还原机关,其他图书出版物交共青团中央酌分给青少年集中阅读的单位;
5.个人文件、来往通讯、文书类文件、讲话、谈话录音、其与周恩来的所有照片,均交中央文献研究室存储清理酌处;
6.可交公的遗物交公或交有关单位使用;
7.个人遗物、服装杂件,交分配合用的及身边工作同志、有来往的一部分亲属留念使用。
遗嘱除再次强调房子交公处理外,邓颖超将个人所属文件、照片、图书甚至衣物的处理都作了细致安排。
邓颖超的两份遗嘱,既是她向党和人民交出的答卷,又是一面映照个人品行的镜子,诠释了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、将终身奉献给党和国家的高尚品格和人生境界。
来源:人民日报
编辑:蒋世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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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核:唐志文